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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2017-10-03 21:58 保卫处 

 

湖南理工学院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化“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安全意识为教学、科研中心工作服务,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保卫部门归口监管,各单位负责实施”的运行机制。成立湖南理工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处理重大安全事故与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预案制订、协调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切实抓好安全制度责任到位、抓好安全防范管理、制订“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灭火工作预案”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抓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抓好安全工作队伍培训,确保安全防范工作到位。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含技术法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  校属各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要求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严格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加强安全防范,提高学校的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该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同时,各单位须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员。

第七条  广大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安全意识,保持高度警惕,采取积极措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食物中毒、防安全事故。

第八条  不断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的力度。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学技术含量,保障必要的安全经费和物质基础。不断加强安全知识、技能与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学校的整体安全防范管理能力。

第九条  及时、妥善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求按有关“预案”实施操作,及时报告,妥善解决问题,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缩小影响。

第十条  严格执行各类技术法规和各种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则及保养、维修制度,使全校所有的教学·生活设备与设施随时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第二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校设立校区交通安全省理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统一管理实施。

第十二条  校区道路交通安全标志及限速路障设施,由交安办负责设置、维护。校区交通事故的调查、调解、处理由交安办负责,并协助师生员工处理在校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宜。。了,勒圣

第十三条  校内外各种机动车辆(特种车除外)一律凭“湖南理工学院临时通行证”,并接受门卫检查无误后,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  上课时间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教学区,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后门卫方可放行。

第十五条  进入校区的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和指定线路行驶,禁止鸣笛,时速限制在5公里以内;车辆必须停靠在指定地点,交通主干线、各交通路口机动车辆不得随意停靠;禁止在校区内进行机动车教练;禁止在校区道路上滑溜旱冰等。

第十六条  营业性摩托车、的士、人力三轮车等车辆不得进入校区内营运,农用拖拉机禁止进入校区,特殊情况须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十七条  外来机动车辆不准在校区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需过夜停车者,要办理相关手续并停放在指定的场地,车辆和货物的保管由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所有车辆运载物资出校门须凭有关单位的证明,经门卫查验核实、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十九条  为确保上下班(课)师生员工高度密集时段的道路安全,校区主要路段执行限时通行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特种车辆除外)。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下车推行,主动接受门卫检查;禁止骑车带人(婴幼儿除外),禁止骑快车、骑车猛拐;自行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实验室及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放射性物品防护条例》,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细则,切实加强领导,规范安全管理措施,落实责任到人,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有:爆炸品(含炸药、雷管)、压缩气体、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体和遇湿易燃物品、氧气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剧毒药品、放射源等。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须统一归口管理,各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系)长(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室危险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对剧毒、爆炸、放射性物品由学校集中统一保管。对爆炸、剧毒、放射性物品等,由两人共同保管,禁止个人单独取用。有危险物品的单位,必渍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警惕性,掌握各种化学危险品的性质特点:掌握安全管理知识与技术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险,能够正确处置、及时扑救。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置剧毒品、危爆物品、放射性物品,需在计划申请单上盖院(系)(部)、处(所)公章,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经保卫处登记备案后,方可购买。

第二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危险品购置、运输管理规定进行操作。采购和提运人员须懂得危险品的性质及其安全防范与灭火知识,明确事故处理的技能和方法,确保安全。

第二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存放条件与环境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的要求。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公安部、卫生部、核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禁止存放在一起;存放地点应注意通风、防热、防潮、防冻,并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根据劳动保护条例对保管人员实施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各存放单位要积极配合市防疫部门,做好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剧毒、爆炸、放射性物品发放制度和出入库手续。领用时须办理领用手续,单位盖章、领导签字和两个领用人签字,在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内严格限量发放;同时必须精确计量和记载,对购、用、剩、耗的数量必须做好详细一记录,剩余物品如数及时归库;必须做到账、物相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废弃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化学危险物品随意转让或非法交易,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使用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发生失盗、短缺或火灾等意外情况,要立即上报,积极妥善处理,制止事态发展。

第三十条  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根据安全与环保的要求,将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套,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全面落实保障安全与环保的措施;严格竣工验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安装,凡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必须先请示报告校领导批准并报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和要害部位。仪器室、化学药品室、要害部门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确因特殊情况须动用明火时,必须先经校保卫处批准,在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再行动工。

第三十三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气体钢瓶不得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实验、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在要害部位的场所实验、实习时,必须由指导教师现场监督,指导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施工废旧设备拆除的工程,操作人员须经保卫部门验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在安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执行。如有违章,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发生责任事故,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装要充分考虑室内仪器设备负荷数量和电源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凡规定需办理安全使用证的电器设备,必须要具备安全使用证。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安全规定,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不得污染环境。对化学危险物品的报废、销毁处理,必须由学校保卫部门进行安全监督,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第四章  食堂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食堂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以食品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为重点,实行卫生行政部门和保卫部门共同监督、后勤部门实施管理、食堂管理部门具体操作的管理机制。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

第三十九条  后勤管理部门和食堂责任部门,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采购、验收、贮存、加工、销售各个环节,分门别类地制定岗位卫生安全实施细则;同时,落实防火、防盗、防毒、防破坏、防安全事故的安全措施,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食堂的建筑设施与设备布局,食品加工操作间、原料存放库、专用洗刷、消毒池、食品出售场所和用餐场所的设计、建设、管理、使用都应当严格遵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加工后的熟制品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必须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堂人员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物。

第四十二条  食堂须严格把好采购关,严禁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四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肝炎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饮事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的病症时,应立即离岗,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四十四条  食堂均应设立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食堂安全保卫工作,尤其要对食品卫生安全进行全程监督;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操作间及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发生,确保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食堂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

第四十五条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则,不得违章用电、用火、用气;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加强门窗防护与安全检查巡逻,严防盗窃与破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妥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管辖的个体饮食类场所,须按照上述规定检查落实。

第四十七条  实行由学校相关部门和师生员工代表组成的联合安全监督体制,坚持节假日前与季节性变化时的安全普查和日常抽查,设立意见箱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安全监督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和要求,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宿舍(公寓)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校保卫部门对门卫、巡逻等安全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学生宿舍(公寓)各楼栋安全负责人须签订治安与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四十九条  爱护消防设施,保护消防器材,严禁非火灾时随意动用消防设施,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对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对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管制枪械和刀具等危险品进入学生宿舍(公寓),发现上述行为须立即向保卫部门和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iI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不准私拉乱接电线,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炉、电热器等)和液化气,不准用铜、铝丝代替保险丝,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在宿舍区内生火、点蜡烛,不准燃放鞭炮、焚烧废纸废物,不准在床上抽烟和随地丢烟蒂,不准阻塞消防通道。

第五十二条  学生宿舍(公寓)人员外出和休息就寝时必须关好门、窗,不准擅自在学生宿舍(公寓)接待异性人员,不准擅自留宿外人,不准翻越围墙和高层楼房门、窗。

第五十三条  遇火警、盗警及安全问题,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学生宿舍(公寓)管理部门;较大火灾时马上向公安消防电话“119”报警,报告清楚火灾地址、行车路线、报警人姓名等事项;并立即到交通主干道口引领消防人员或消防车辆至火灾现场。

第五十四条  在报告火警、火灾的同时,报警人应呼救并就近组织力量,采取积极措施扑救;首先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尔后就近利用灭火器、水或沙组织灭火,或用湿衣被扑打,直至消除火灾为止。

第五十五条  火灾发生后,必须迅速疏散人群,不准群聚围观;灭火之后,切实保护好现场,协助保卫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第五十六条  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和培训,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掌握消防及其他安全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第六章  武器弹药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武装部门的武器弹药须分别建账立卡(包括办好持枪证),统一集中由武装部门管理,保卫部门负责安全监督。武器库房钥匙由两人保管,不得交予其他任何人使用与代管;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武器库应有“三铁(铁门、铁窗、铁柜)”、“一器(报警器)”,门窗四面必须坚固可靠,并设有安全防护措施与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入内,严禁泄露存放情况。

第五十八条  武器使用、弹药消耗,必须及时办好审批、出入库点验、登记手续;需要报废的枪支弹药应当及时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动用武器弹药必须分别经武装部门负责人或有关教学院负责人(教学用弹药)批准,方可实施;动用民兵武器装备外出执行任务,必须经武装部门负责人按照上级军事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六十条  使用武器弹药必须严格纪律,遵守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到“七不准”:

(一)不准随意动用枪支弹药。

(二)不准随意拆卸武器、装备或改变其性能。

(三)不准枪口(含空枪)对人。

(四)不准使用不同口径的子弹进行实弹射击。

(五)不准擅自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

(六)不准擅自动用枪支弹药打猎。

(七)不准擅自动用枪支弹药参加械斗、处理私人矛盾和参与人民内部矛盾的纠纷。

第六十一条  严禁将弹药送人情、作交易或挪作他用;使用弹药要贯彻“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  库房武器必须坚持每月擦拭一遍;值勤完毕或学生军训坚持每天一擦拭,实弹射击后连续一周内须每日擦拭。

第六十三条  军械保管员对武器弹药库必须坚持每天检查,部门负责人每周检查,平常抽查,节假日重点检查及防护。

第六十四条  严防敌对分子的破坏和违法犯罪分子的偷盗。如发现武器库有不正常的情况或枪支弹药、装备丢失与损坏,应立即报告,认真查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凡属锅炉压力容器、液化气罐、高压配电设备等特种设备与设施,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防雷、防爆、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第六十六条  凡属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的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十七条  凡购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气贮罐和高压配电设备等特殊设备与器材,必须到生产厂家考察、认证厂家的资职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销售许可证以及施工单位的资职证,并报省、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检验批准,办好安全许可证等全部合法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八条  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法规要求,按照技术规范安装、调试、维护、运输,保障各种设施安装符合规定标准,操作符合规程规则,严禁违章操作和擅自拆卸及改装防雷、防爆、防静电的装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第六十九条  建立设备运行登一记与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各类压力容器带“病”进行,到期报废的设备、器材要坚决予以报废处理。

第八章  其他安全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举办大型(一般指1千人以上)活动时,由举办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报批手续,由举办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制定安全方案和措施,经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十一条  门卫安全工作必须责任到位,签订治安工作责任书;切实按照安全职责范围办事:

(一)认真落实门卫工作制度,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校容校貌。

(二)负责门卫值勤,按时开、关门,检查、登记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安全防范,制止一切危害行为,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三)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事故、防中毒的安全防范基础工作。

(四)加强对门卫所辖范围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有情况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

(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完成学校及保卫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十二条  学生集体外出进行社会实践、旅游、野饮等活动,各学院要事先进行安全教育,指定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并报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严禁擅自组团外出旅游,严禁擅自到江河、湖海、池塘游泳。

第七十三条  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学生个人返乡回家、探亲、访友、毕业联系工作等均应实行学院批、销假登一记制度与定期联系制度。严禁学生假期到危险与有毒场所进行社会实践或临时工作。

第七十四条  体育设施器材(如足球门柱·篮球架·单双杠等)·公共场所铁门窗、围墙与房屋楼道的安全状况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经常性的检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章  其   他

第七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夕卜行文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商后勤处、学工处、国资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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