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秦山”。为认真执行安全法规和上级安全工作专门规定,坚持落实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措施,按照安全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事故责任的界定
(一)直接责任
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安全事故的,属于直接责任:
1、违反政策和安全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
2、思想麻痹,玩忽职守的。
3、不听从指挥,违反安全规定或不按要求进行工作的。
4、违反工作或劳动纪律,未坚守岗位或工作不负责任、责任心不强的。
5、不钻研业务、技术,业务水平达不到要求,特殊岗位无证上岗的。
6、缺乏科学常识,无知蛮干的。
7、采购物质设备,安全性能存在较大问题,导致长期积压,屡修屡坏,无法正常安全使用;采购、贮存、加工食品严重污染或腐败变质,造成食物中毒的。
8、未经批准,擅自拆卸设备的安全装置;或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9、工程施工或维修质量不过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工程验收不过细或敷衍了事的。
10、实验课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操作规则教育,或虽进行了教育但未严格要求的。
(二)直接领导责任
1、凡因下列原因,直接管理的单位(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单位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1)官僚主义,不深入实际,不顾客观情况,违章指挥。
(2)决策失误。审批项目,不进行可行性论证,随意表态或签字。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管理混乱。
(4)明知存在安全隐患或对安全检查“整改通知”熟视无睹、麻木不仁,听之任之,长期凑合。
(5)对所属教职工或学生不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与自查自纠。
(6)组织和举办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不向学校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无安全方案与安余措施,或考虑不周、措施不力。
(7)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经培训的临时用工人员;或违章使用年老、病弱的临时工。
(8)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苗头,指挥处理不及时、制止不力、措施不到位。
2、凡属下列情况,单位领导负有领导责任:
(1)所属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单位领导班子从未或极少将安全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没有制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
(3)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不积极配合调查。
(4)发生安全事故,尤其是重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不立即赶赴现场;或在事故抡救期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二、安全事故分类
(一)按直接经济损失划分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下。
2、中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3、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4、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5、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二)按伤亡人员程度划分
1、轻伤事故:指负伤人员休息15天以内,尚不构成重伤。
2、重伤事故:受伤致残或经较长时间医治,造成后遗症。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三)按事故性质类别划分
1、生产、实验、教育、管理活动安全事故。
2、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3、消防安全事故。
4、治安安全事故。
5、交通安全事故。
6、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7、医疗安全责任事故。
8、其他安全事故。
以上类别按有关法规和上级文件确定事故标准,根据本办法第一项和第二项一、二款界定责任、确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等级。
三、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抢救、抢险的同时,必须立即直接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并逐级上报:
(一)一般事故以下的,2小时内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4-8小时内报告保卫处。
(二)中等事故,4小时内报告至学校分管领导,事后书面报告事故原因、过程等情况至人事处和保卫处。
(三)较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至学校主要领导;事后三天内书面报告至人事处和保卫处。
(四)重大事故及以上的,立即报告保卫处抢救或控制现场,1小时内报告至学校主要领导;事后一天内书面报告至人事处和保卫处;12小时内由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得隐瞒不报、迟报、谎报,边报告边控制事故现场,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
(一)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24小时内要成立调查组:
1、一般事故由本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组织3-5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内应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中等事故及以上的由保卫处负责组织,人事处、监察处、工会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参加。30天内应完成事故调查工作,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超过45天。
调查组人员必须和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业常识。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确定事故责任者(含个人书面检查)。
3、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一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情况、自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办法;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五、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安全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初步意见,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拟定处分文件并报学校有关会议讨论,其他人员由保卫处负责提出。凡已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凡本校师生员工因违法、违规、失职、读职等造成安全事故,但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见附表)。
(三)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基层单位党政领导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人事处;中等事故及以上责任者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事故及以上责任者的处理,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仪器、设备、实验器材无故损坏、丢失而造成事故的,但非责任事故,也应该予以经济赔偿。
(五)教职工应赔偿的经济损失,从学校下达处分文件之月起执行:赔偿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一个月内从工资或校内津贴中扣除;500元及以上的,每月自工资或校内津贴内扣除300-500元,最长不超过两年全部扣完。
(六)在处理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的情节及责任人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的程度,综合考虑酌情减轻处分等级。
(七)发生安全事故时,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而造成更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必须从严处理。
(八)如发现有因受贿或其它违纪行为,而导致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除按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按纪委和监察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有权向学校安全主管部门举报安全事故,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六、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理工学院校园内所有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
(二)本办法由保卫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处分与经济赔偿责任一览表。
附件: 行政处分与经济赔偿责任一览表
事故 等级 处分 处分 对象 级别 |
一般事故;经 济损失2000 元以下;轻伤。 |
一般事故;经济 损失2000~5000元;轻伤。 |
中等事故;经 济损失0.5~2 万元;重伤。 |
较大事故;经济损失 2~5万元;重伤;死 亡1~2人。 |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 5~10万元;死亡3~ 9人。 |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上;死亡10人及以上。 |
直接 责任 者 |
行政 处理 |
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或 警告 |
警告或记过 |
记过或记大过 |
降级或开除留用(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 处理) |
开除留用或开除(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部门处理) |
经济 赔偿 |
30%~25% |
25%~20% |
20%~15% |
15%~10% |
15%~8% |
10%~5% |
次要 责任 者 |
行政 处理 |
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或警 二当二 口 |
警告或记过 |
记过或记大过 |
记大过或降级、开除留用。 |
经济 赔偿 |
25%~20% |
20%~10% |
15%~10% |
10%~5% |
8%~5% |
5%~1% |
直接 领导 责任 |
行政 处理 |
通报批评或警告 |
通报批评或警告 |
警告或记过 |
记过或记大过 |
记大过或降级、引咎 辞职或撤职 |
撤职或开除留用、开除(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
经济 贝音偿 |
25%~20% |
25%~20% |
20%~10% |
15%~10% |
10%~6% |
8%~5% |
领导 责任 |
行政 处理 |
|
通报批评 |
通报批评或 警告 |
警告或记过 |
记过或记大过、引咎 辞职 |
记大过或降职、撤职 |
经济 赔偿 |
|
|
8%~5% |
6%^-4% |
5%~3% |
4%-l% |
备 注 |
1、交通安全事故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对照上表处理;医疗责任事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鉴定,比照相应级别处理; 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参照上表给予赔偿。2,安全意识淡薄,失火、失窃安全事故按照上表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和给予经济赔 偿。3、其它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的经济损失,参照上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理和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