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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出国(境)人员国家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2017-10-03 21:56 保卫处 

 

湖南理工学院出国(境)人员国家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国家安全与防谍、保密教育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家安全教育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由受上级国家安全机关委托的学校国家安全小组办公室对其进行国家安全、防谍、保密教育。

第三条  凡我校因私出国(境)人员,教职工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然后持证明到学校国家安全小组办公室接受安全、防谍、保密教育;学生到各学院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由各学院对其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然后持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校属各单位在办理完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确定派出人员后,必须督促其前往学校保卫处接受安全、防谍、保密教育,然后再办理人员审批手续;学校保卫处在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查时,应将是否接受行前国家安全、防谍、保密教育作为审查内容之一。

第五条  出国(境)团组、个人在办理行前国家安全、防谍、保密教育事宜时,应持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因私出国(境)邀请信函原件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审批表和本人身份证,到学校保卫处接受有关安全、防谍、保密全教育”证明;一年内再次出国(境)人员可不再办理国家安全教育证明。

第六条  凡出国(境)团组和个人接受安全教育和申办出国(境)证照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如发现伪造证件、证明,弄虚作假、隐瞒身份等情况,学校保卫处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在外期间,遇策反、窃密和危及人身安全等情况,应容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并及时报告国内有关部门。回国后要迅速向学校保卫处、国家安全机关和颁发证照机关写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接受国家安全教育时间原则上为一天,因私出国(境)人员参加国家安全教育时间为半天。

第九条  因公或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15日以内须到学校保卫处填写《出国情况登记表》。

第十条  校属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按章办事,严格履行程序,切实做好出国(境)人员的行一前国家安个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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