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校园进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校区,包括教工物业小区。
第四条 学校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师生员工及到校园内活动的校外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校园安全秩序,服从校园安全管理。
第二章 校园人员管理
第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学校及校内单位或部门聘用的各类人员,全日制和在校学习期间的非全日制学生及参加各类培训项目的学员)和经学校批准的在校园内从事服务、经商、施工等校外人员,须持本校可的工作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听课证或学校相关部门颁发的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校园,并根据校园安全管理需要接受安保人员查验。
第六条 校外人员来访,须根据所在校区管理要求,经校门门卫或楼宇值班员征得被访者同意,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社会人员不得进入校园干扰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外籍、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学术等活动,主办单位或部门须向国际交流处申请,获得批准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校园从事相应活动;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校园探亲访友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办理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或楼宇。
第八条 校外媒体或记者进入校园进行采访活动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由学校宣传部门负责接待和协调。国内记者,须持记者证和工作单位开具的采访介绍信;国外及港澳台记者,须持记者证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开具的采访介绍信,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宣传部门联系。
第九条 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人员,临时接待家属应到宿管值班室申请,批准登记后方可进入。除工作需要外,禁止异性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条 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办公室、教室等公共场所留宿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留宿过夜的,须向楼宇值班员登记备案,夜间离开时,须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须严格按照学校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讲文明,讲公德,保护校园建筑、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和校园秩序,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校园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发现人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破坏现场。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查破案件。
第三章 校园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举办活动须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制订安全预案,负责安全管理,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向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
在校园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按《湖南理工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组织或个人租借校内场所举办各类活动,由学校场所的网格归属单位审查活动内容,制订安全预案,负责安全管理,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并向校内相关部门报批,向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审批备案或举办与审批内容不符的活动,以及未落实安全方案的,一经发现,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责令中止或取缔活动,并报请学校追究举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七条 在校内举办各类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其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禁止非法游行、示威、私设广播站和私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禁止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不得宣传封建迷信和从事任何宗教活动。
第十八条 校园内宣传橱窗、广告栏由其归属的单位负责管理,校内单位或部门因工作需要悬挂横(条)幅或张贴、散发通知、广告、宣传海报等须经报批后在指定地点进行,按规定时间清除。禁止悬挂、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学校和公民权利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违反上述规定,学校保卫部门有权没收物品,责令其清除或支付清除费用,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搬运大件物品进出校园,须提前向学校保卫部门备案。搬运物品出建筑物,须凭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大宗(大件)物品出门条》,并经楼宇值班员核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条 在校园从事服务、经商、施工等活动不得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学校保卫部门可作出警告、限期整改、停业(停工)整顿等处理。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摆摊、设点、经商、张贴、散发广告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园施工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部门报学校综合管理部门批准。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区域外活动,施工材料应在施工区域内指定地点存放并落实安全及环保措施,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承租、承借、承包校内公共场所、设施或在校园从事服务、经商、施工等活动,由校内归属单位负责安全管理。归属单位须与对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将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负责人联系方式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的公章、涉密文件、材料、试卷及其他贵重物品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师生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财产,防止丢失、被盗;假期不用的房屋由归属单位负责安全检查、切断电源、锁闭门窗并加贴封条,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安全防范重点部门和单位(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房、保密室、档案室等)应采取加固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十五条 办公、教学期间,禁止在教学区、办公区从事妨碍教学和工作的活动;夜间在宿舍区、生活区禁止从事影响休息的活动。校园内严禁聚众斗殴、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干扰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在校内成立社会团体、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报刊、媒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制度规定,接受学校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园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泄露个人隐私和有损国家、学校及个人声誉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从事危害、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强制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弓弩、有毒有害等物品。对违反规定私藏管制物品的,学校保卫部门有权予以收缴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内单位、部门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运输、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并提前向保卫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运输、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收缴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校内单位、部门或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拒不改正的,按《湖南理工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处理,并承担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外人员在校园内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经劝告、制止拒不改正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二级单位,包括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