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治安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和广大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所属部门,全体师生员工,以及驻校区单位和本校临时工作人员、暂住人口等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动员和组织全校党、政、工、团、妇及各学院、部、处、室、馆等部门齐抓共管,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强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学校校园稳定与安全。
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坚持防范和打击并举、以防范为主,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实行法制教育工作和“一票否决权制”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目的:基层部门开展持之以恒的安全文明创建活动,协调、推动各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为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环境,使学校培养出更多高水平、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六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湘潭市和雨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由校党委、行政组织管理实施,保卫处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积极参与。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校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稳定与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校园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副主任,各学院、部、处及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八条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综治办),与保卫处合署办公,其日常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分管维稳工作的校领导兼综治办主任,校办主任、保卫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兼综治办副主任。综治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列入财务预算。保卫处要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九条 各学院、部、处、室、馆及独立核算单位均应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由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执行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和部署,根据学校和本地区综治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并督促实施。
(三)指导、协调、推动校内各部门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四)研究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及综治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综治工作先进经验,决定表彰、批评事项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六)完成上级部门及省、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年度综治工作计划,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年度综治工作总结和奖惩等具体事项。
(三)负责维护稳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签订及督促落实工作。
(四)加强对本校外来人口、暂住人口管理,建立健全外地来校务工、经商人员的临时档案。
(五)加强对各基层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活动的指导,协调校内治安、政保、消防、交安等各项预防工作。
(六)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维护校园秩序管理的协调处理工作。
(七)协调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工商管理、文化市场、交通秩序、环境卫生,预防和处理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八)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调处纠纷,化解矛盾。
(九)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十)完成上级部门及市、区和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与任务:
(一)保卫处学校治安和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综合治理工作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任务。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安全思想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治安事故发生;加大治安防范和案件侦破力度,协助公安部门打击各种治安和刑事犯罪活动;加强常住人口(包括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加强易燃易爆、剧毒、违禁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加强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努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交通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加强安全和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内部保卫机构、治保会基层组织的指导与检查,抓好基层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活动;抓好专业校卫队和学生校卫队的群防群治工作;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组织部通过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使之发挥战斗保垒作用,带动和促进基层组织的综合治理规范化建设以及各种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党组织对所在部门贯彻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和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全面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而提供组织保证。
(三)宣传部做好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督促检查各单位《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实施情况;做好学生社团、学校内部刊物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和表彰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先进典型,创造扶正怯邪、惩恶扬善的社会舆论环境,消除各种诱发违法犯罪的文化垃圾,努力为广大教职工、学生提供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精神食粮。
(四)学生工作处(部)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法制、道德、纪律宣传教育;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的教育和管理;重点做好留、降级学生和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建“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活动;做好学生宿舍行为规范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并引导好学生勤工俭学活动。
(五)纪律检查委员会积极参加有关校园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反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积极参与校园治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领导干部的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读职行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六)人事处依据学校同各部门签订的《维稳综治工作责任书》,检查考核领导干部的维稳与综治责任到位情况,将“综治工作一票否决”与评先评优、职务任免和工资级别升降挂钩,并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奖励惩处机制,做好待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七)网络信息中心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信息适时监测与跟踪、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构建网络技术防控体系,加强网络监控,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提高校园网络信息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八)团委针对大学生特点开展理想、道德和纪律教育,重视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自身素质;管理好学生社团和内部刊物,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在大学生中树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充实大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
(九)财务处加强财务安全防范管理,健全金融场所各种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指导各二级单位的金融安全防范工作,提高技术防范能力,保障学校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有关部门的综治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予以支持和保障。
(十)工会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纠纷的调解工作,解决职工的劳动争议事端;解决好部分职工的生活困难;组织评选“文明楼栋”、“文明单元”、“五好家庭”,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配合治安保卫部门,组织群防群治队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动员职工积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十一)基建处在学校整体建设规划中,将必要的治安防范纳入设计建设,使之与治安管理结合起来,减少违法犯罪空隙;对消防设施、治安用房、执勤岗亭、机动车辆停放场地等进行统一规划;加强基建工地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加强基建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督促其到保卫部门办理暂住证手续;做好校园围墙等安全设施的及时修复工作,负责处理违章建筑事项;基建工程峻工后按国家施工标准组织验收,安全保卫部门必须参加消防、安全方面的审核验收。
(十二)计划生育委员会把计划生育工作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校园治安的综合治理。
(十三)后勤管理处及后勤服务部门加强“三服务、两育人”,切实做好后勤服务育人工作;努力做好全体后勤人员政治思想工作,促进后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开展安全生产,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安全事故、防食物中毒工作,使各部门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处、室、馆,各直属党委(党总支),学生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本部门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各项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矛后,防止激化矛盾。
(五)做好本单位常住人口和外地来校、临时来校务工人员日常管理及向相关部门进行户口申报、暂住手续中报工作。
(六)及时向学校与有关部门反映单位内部治安情况及师生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完成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任务、职责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考核奖罚办法,并积极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综治办和保卫处检查巡视中发现的治安和安全隐患,应对照整改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和改进,并将改进后的情况报告综治办和保卫处。
第十六条 各学院、部、处、室、馆及独立核算单位要努力加强本单位治安保卫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动员组织广大师生员工维护校园治安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治保会应严格依法和照章办事,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综治办和保卫处要加强对校卫队的领导和对各单位治保会的指导,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退休职工安全文明义务督察队的指导,充分发挥他们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尽一切可能将公共场所、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设施与保卫处值班执勤室纳入建设规划,应逐步建立要害部位、重点保卫场所自动报警与监控联动系统;女生宿舍、女生公寓应实行半封闭式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遵纪守法和道德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化解矛盾、调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门要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的引导和管理,加强学生自我安全意识的培养,加强对后进学生的帮助、教育和管理,特别要积极与受到校纪处分和试读学生的家长配合,共同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人员高度密集场地和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的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卫处要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查处扰乱校园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校园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综治办和保卫处要加强对校内印刷、复印、书店、音像店、旅馆、回收废旧物品等特种行业以及剧毒、危险物品的治安管理,努力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应教育家庭成员(子女)遵纪守法,加强邻里团结,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监护人应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第五章 查处违章与打击犯罪
第二十四条 综治办和保卫处要根据职责范围,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全校性的治安、秩序、消防、交通和生产安全的规章,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工作的制度,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综治办和保卫处要根据其职责,及时制止、处理各种危害校园治安和违反校园秩序的违纪行为;对于严重危害校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综治办和保卫处要主动与公安机关配合,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组织校卫队为骨干的各种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校园巡逻,依法照规取缔违法活动,制止违规现象,打击现行犯罪。
第二十七条 综治办、保卫处和学校相关部门要根据学校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治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综治办和保卫处对师生控告、检举或扭送的犯罪人员及违反校园治安与秩序管理规定的人员,均应当受理,并及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的安全。
第六章 奖励惩处与保障机制
第二十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院、处(部)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推荐,报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突出的。
(二)在维护学校稳定、治安防范、调解纠纷、安置帮教、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治教育宣传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治安责任人,在社会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尽职尽责,做出优异成绩的。
(四)见义勇为,保护学校与师生财产、生命安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五)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全校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扣除当年度部分至全部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均取消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触犯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及时调解、化解、处置不力,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失职失责而疏于防范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四)由于管理、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特大交通违章事故或火灾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的。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和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隐瞒不报,置之不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拘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一条 为积极维护校园治安而负伤或误工的,按照工伤及误工有关规定办理;为保护学校财产或师生生命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壮烈牺牲的,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按因公殉职优抚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参与维护校园治安一线的人员,由学校对其执行公务期间进行人身保险,以解决安全保卫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安全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值勤过程中的警具、警械,以及办案车辆、通讯报警等设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