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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规定
2017-10-03 21:47 保卫处 

中共湖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关于

维护稳定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稳定工作的精神,为认真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长期性政治任务,正确处理好学校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与突发事件,全力做好学校的稳定与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落实上级有关维稳工作的指示精神,党政领导齐抓共管,部门紧密配合,各方积极参与;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抓好学校维护稳定工作。

第三条  抓好维护稳定工作,是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重要内容之一。要把维稳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纳入全面工作综合目标管理,同工作业绩、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纳入维稳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做到奖罚分明。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学校稳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维稳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党委所属各部门领导及各学院(部)、处、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由分管稳定与安全保卫的校领导兼维稳办主任,保卫处处长兼维稳办副主任。

第六条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均应成立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党务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一记任副组长。

第七条  校维稳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维护稳定的文件指示精神,制定学校维稳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定期听取成员单位和维稳办工作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进行决策。

(三)定期对敌情、政情、社情动态和学校不稳定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组织和领导全校做好影角向稳定的预防工作。

(四)经常对干部和师生进行形势和维护稳定及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自觉维护稳定的意识。

(五)对涉及部门多、处理难度大的矛盾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视情况召开协调会议,确定责任单位(部门)督促解决。

(六)检查、考核、评估学校各直属党委(党总支)及其部门、单位维稳工作,督促维稳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各项措施的实施。

(七)完成上级部门及省、市维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维稳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负责督查督办校党委、行政和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各项维稳工作部署,负责维稳制度、措施。

(三)负责各类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的交办督办。

(四)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联系汇报及与各单位(部门)的联络,定期召开碰头会和联络员会议,听取情况,商议对策,提出建议和方案。

(五)负责处理重大群体性事件,并有权临机决断。

(六)负责维稳情报信息的收集、筛选、上报和情报信息网络化建设,强化情报信息渠道,保证维稳情报信息顺畅通达。

(七)负责维稳工作奖惩的具体事项。对维护稳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学校维稳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负责有关维稳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发布。

(九)完成上级部门及市、区和学校维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部、处、室单位稳定工作职责:

(一)及时收集信息,随时掌握本单位人员的思想与政治动态,发现不稳定因素和闹事苗头,应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和矛盾转化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向维稳办公室通报情况。

(二)积极配合保卫部门做好重点人口调查摸底和基础调研工作,加强对重点人口的控制工作。

(三)发生一般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内部,把闹事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发生重大问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靠前指挥,主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扩大。

(四)对所辖社团、刊物进行严格管理,对学生社团、刊物的指导要到位、督促要经常、检查要过细,避免发生影响稳定的政治问题。

(五)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及时报告维稳办,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完成学校维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的稳定工作职责:

(一)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要注意听取学生中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及时上报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着重解决一些比较突出、学生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二)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部、团委应严格学生社团、刊物的审批、管理,随时掌握社团组织的人员变化和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引导;团委要准确掌握各种学生社团组织和刊物,及时报告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

(三)网络信息中心要建立和完善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信息适时监测与跟踪、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构建网络技术防控体系,加强网络监控,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四)后勤各部门要切实树立维护稳定责任意识,切实做好维修管理、水电管理和伙食管理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防止因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思想宣传工作不到位和后勤服务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事端。

(五)各部门在住房分配、调资、职称评定、机构调整、学生就业分配、调整服务价格等涉及师生个人利益的问题上,要避免因简单行事、急躁行事、办事态度不好、选择时机不当等而导致出现影响稳定的事端,主动做好说服教育和引导工作,妥善解决各类内部矛盾,防止思想不通或领导处置不当而使矛盾激化,发生危害稳定的事件。

(六)保卫部门要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和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坚持打防并举,加大门卫检查和校园巡逻的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严防重大活动和政治敏感期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建立健全一套灵敏有效的情报信息网络,保持信息渠道畅通,牢牢掌握稳定工作的主动权。

(七)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人员高度密集场地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八)完成学校维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党政领导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维稳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党委书一记与校长同为学校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分管稳定与安全保卫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校行政协助分管领导为第三责任人。

第十二条  建立校、院(处、部、室)、系(科)三级维稳工作责任制,根据领导分工划分维稳责任区(片),对分管范围内维稳工作实行分线联片负责,签订维稳责任状。各学院、各单位(处、部、办、室和各独立核算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各单位分管稳定与安全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要定期排查和化解好本部门、本单位的不稳定因素。对发生在本部门、本单位的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到现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分解到各主管和职能部门,由各部门采取行之有效地措施予以化解,不得将矛盾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第十五条  保卫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掌握深层次、预警性的情报信息,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依规调处矛盾纠纷,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应付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依法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全力维护学校政治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实施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分为通报批评、给予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处分。具体责任追究内容与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维稳会议与协调、预案制度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维稳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应严格维稳会议与协调配合制度。

(一)成员单位例会制度。维稳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特护期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主要贯彻传达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维稳指示,部署年度、重点时段工作,研究制定维稳工作规章和维稳有效运行机制。

(二)协调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就跨单位(部门)的热点问题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协调,形成共识,按照分工,各尽其责,限期解决。

(三)维稳联络员联系会议制度。维稳办每个月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特护期不定期召开。及时了解各单位维稳工作情况,经常分析排查不稳定因素,提出做好维稳工作的建议,协调各单位间的相互关系。

(四)特别防护期碰头会议制度。特护期间,由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适时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由相关部门分析汇报近期维稳形势,集中排查不稳定因素,研究、解决影响稳定和安全的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  建立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和重大活动保卫工作预案。在校党委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指挥、统一布置、统一行动,依法处置。

第五章  特别维护稳定期的稳定工作

第十九条  学枝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议,适时向全床中层领导干部通报敌情、社情和政情动态,提高各级领导对稳定工作的重视程度,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十条  深入开展基础调研,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及早掌握影响稳定工作的信息及闹事苗头,及早控制并严惩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校园互联网的管理和监控,严格控制政治有害信息的传播,必要时可采取暂时关闭的措施加以防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教学楼、广告栏、宣传橱窗、校内电视台、广播站以及重要设施等场所的巡逻、检查和控制,及时处理危害政治稳定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外籍教师、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相关事宜由对外联络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特别维护稳定期内举办各类全校性的大型活动,不得搞跨校性、跨地区的学生大型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特别维护稳定期间出台涉及师生员工个人切身利益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严格校门管理和其他门卫管理制度,防止校外人员来校串联进行煽动活动;防止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中外一记者进行采访活动;防止其他可疑人员混入校园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门与保卫部门须坚持每天深入学生班级、学生宿舍了解情况,随时掌握倾向性的思想言行,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切实保证学校的政治稳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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